周董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1-17 06:39

稅務問答/合建分屋銷售額 從高認定

稅務問答/合建分屋銷售額 從高認定
【經濟日報╱臺南訊】 2009.11.17 04:13 am
台南市羅先生問:合建分屋銷售額,應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合建分屋的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75年10月1日以台財稅字第7550122號發布函釋,稽徵機關如未查得合建分屋時價,則應以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兩者從高認定,並按較高的價格等額對開發票,土地價款的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者,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的發票應加徵5%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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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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