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1-04-23 08:44

董總「自肥」坐鎮薪酬委員會 被金管會盯上

為打「肥貓」,證交法規定上市櫃公司必須成立薪酬委員會,以訂定董事、經理人合理薪資報酬。不過,金管會金檢時卻發現,有董事長、總經理竟然經常「坐鎮」薪酬委員會,讓薪酬委員會運作失去中立、客觀。(延伸閱讀:去年上櫃公司營運虧損 這兩家董事仍領逾百萬元酬金
根據金管會訂定的薪酬委員會辦法規定,薪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已設有獨董者,薪酬委員會至少應有獨董一人參與,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董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無獨董者,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薪酬委員會可以請董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的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金管會去年下半年金檢卻發現,有金控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一般董事列席薪酬委員會,未在會議紀錄載明列席的必要性。

金管會官員表示,辦法並未規定,董、總或一般董事不能出席薪酬委員會,但要「有必要性」,例如需要說明時才能去,但董事長、總經理長時間去薪酬委員會就有點怪了,不利薪酬委員會的獨立運作。

畢竟薪酬委員會要決定董事長、總經理的薪酬,「你坐在那裡指指點點」,薪酬委員會的人就會有壓力,可能失去客觀,董、總也沒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董、總如果直接指導薪酬委員會,尤其是討論董、總自己薪酬時,更有「自肥」之虞。

官員表示,金管會金檢發現金控薪酬委員會運作有四大缺失,包括第一,上述的董事長、總經理及一般董事列席薪酬委員會,未載明列席必要性。

第二,薪酬委員會對經理人定義與持股申報經理人不同,致審核範圍未包含全體經理人。

官員表示,當初為避免「肥貓」,證交法才明訂須設立薪酬委員會,針對董事、經理人訂定合理的薪資報酬,經理人也有一定的範圍,如果未納入經理人範圍,等於薪酬未受到規範,也不符規定。

第三,未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酬政策。

第四,董事酬勞分配案有未提報薪酬委員會審議情事。

官員表示,已要求金控公司,薪酬委員會對經理人的定義範圍,應依薪酬委員會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及加強薪酬委員會的審核對象及內容的完整性,以強化其職能。

並應注意人員列席薪酬委員會的必要性及會議紀錄內容的完整性,確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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