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1-04 17:42

股票抵繳股款 受讓公司屬特定人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即時報導】 2009.11.04 05:36 pm
金管會發函規定,公司董監事、大股東依公司法規定,將持有的股票作價抵繳股款時,受讓的公司,符合證交法所稱的「特定人」。
證交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董監事、經理人或持股10%的股東,其股票的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包括在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天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特定人」為之。
金管會發函解釋,公司董監事或大股東,依公司法第272條規定,在參與公司現金增資時,以持有的股票,作價抵繳股款時,受讓的公司,符合上述證交法規定的「特定人」。
【2009/11/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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