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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ly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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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0-27 16:30
華孚子公司中鎂科技與渣打銀行訴訟案,二審渣打反敗為勝
《電腦設備》華孚子公司中鎂科技與渣打銀行訴訟案,二審渣打反敗為勝
2009/10/27 16:08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華孚 (6235) 子公司中鎂科技與渣打銀行民事訴訟,第二審渣打銀行反敗為勝,華孚表示對中鎂業務拓展並無影響,該項判決結果因此造成中鎂科技人民幣1485萬2仟元之財務損失,但也將解除遭渣打銀行所凍結之資金人民幣3041萬5仟元,有助於中鎂科技營運周轉金之運用。
華孚表示,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簡稱渣打銀行)於2008年5月依所謂外匯交易框架協議,對華孚科技大陸重要子公司-中鎂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鎂科技)主張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請求美金4,314,197.84元(折合約人民幣30,415仟元),並凍結中鎂科技同等金額之銀行存款。
後經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09年3月初審判決渣打銀行敗訴,渣打銀行不服,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華孚科技表示該公司依據國際金融交易慣例,中鎂科技並未與渣打銀行簽訂依「國際互換和衍生性協會(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isda)」規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合約,中鎂科技僅取得渣打銀行發出之交易預先確認書,該文件明白註明僅作討論之用,不構成任何要約,因此與渣打銀行所謂之交易行為自始不生效力。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與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判決書中均認同此項事實,閔行區人民法院因此判決渣打銀行敗訴。
但再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原審判決確定事實清楚,兩造間之書面合同未成立,亦未發生表見代理關係,而另以中國「合同法」第42條所列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為由,於2009年10月19日判決中鎂科技應承擔 50%的過失責任,即美金2,078,785.06元,折合人民幣14,655仟元,加上對兩法院應負擔之案件受理費合計人民幣14,852仟元。對於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此一不符合國際金融交易行為規範與慣例之判決結果,華孚科技深表遺憾。
華孚科技表示將另尋新事證並評估是否提起再審申請,該項判決結果對於中鎂科技目前之業務拓展並無影響。而依據會計穩健保守原則,該項判決結果因此造成中鎂科技人民幣14,852仟元之財務損失,但也將解除遭渣打銀行所凍結之資金人民幣30,415仟元,有助於中鎂科技營運周轉金之運用。(編輯整理:莊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