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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居留183天,海外所得課稅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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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0-20 09:53
《財政》居留183天,海外所得課稅基準
《財政》居留183天,海外所得課稅基準
2009/10/20 08:56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個人海外所得99年起納入最低稅負,衝擊僑民及台商回國投資意願。僑委會19日表示,財政部次長張盛和已承諾會慎重考慮以「年度內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為課稅基準,並強調海外所得是指個人所得非營利事業收入,匯入國內的海外資金不會被視為海外所得而課稅。
賦稅署昨天表示,海外台商的要求,還在研究中,若有特殊情形可視個案認定。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崔慈悌、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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