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鈺儿 發達集團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0-12-14 10:15

8年前強盜懸案未破 比對指紋揪出嫌犯早已入獄


徐姓計程車司機2011年被乘客持刀強盜,8年未破,直到去年11月台北市南港警方重新度比對指紋,才發現嫌犯已因另案入監。計程車示意圖,非當事車輛。(資料照,記者周湘芸攝)
2020/12/13 22:13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徐姓計程車司機2011年開車載客,卻被乘客持刀架在脖子上恫嚇下車,此案發生8年未破,直到台北市南港警分局去年11月8日再度比對指紋,才發現因另案正在台北監獄執行的宋姓男子相符,士林地院審理後,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宋男4年4月徒刑,可上訴。
宋男疑似缺錢花用,2011年5月3日晚間9時許,在台北市重慶北路、長安西路口攔下徐姓駕駛的計程車後,指示開往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三段,後來又要求開往台北市南港區南深路,行經偏僻之處見有機可趁,竟拿出刀子架在司機右側頸部,並恫嚇「把東西放下,你下車」等語。
司機因顧慮生命安全,遂把隨身包包(裡面有3000元現款)放置在副駕駛座上下車,宋男隨後駕車離去,並於同日晚間10時許,將車棄置在新北市汐止區莊敬街的公車站牌後逃逸。
逃過一劫的司機雖報案處理,但強盜案遲未偵破,直到去年11月8日,南港警分局再度檢視計程車內手煞車旁置物盒內遭翻動的物品,並比對駕駛執照套所採集的指紋,才發現與正在台北監獄執行的宋男相符。
法院審理時,宋男辯稱當時只是拿玩具刀示意司機給錢,並未架在司機脖子上,也沒有逼迫他下車,本案僅構成恐嚇取財,而非強盜罪。
合議庭不採信,但審酌宋男施暴期間短暫,比主動攻擊強取財物者,手段較為平和,且犯罪所得僅3000元,事後他當庭鞠躬道歉,司機願意原諒,請求從輕量刑,因此依刑法59條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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