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鈺儿 發達集團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0-12-14 10:13

死而復活又死了!1婦人15年內「死亡」2次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2020/12/14 09:52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一婦人吳王氏在民國69年間失蹤,94年間被法院宣告死亡。沒想到,她一直活在人間,直到今年2月才真實死亡。她的女兒向法院聲請撤銷94年的死亡宣告,但被法官駁回。戶政機關如何就死亡含死亡時及死亡宣告的登記於戶籍資料上妥為記載,法官指應由戶政機關本於權責處置。
這樁罕見的一人死2次的官司來自一戶家庭40年的情節。吳王姓婦人於民國69年間,因故被丈夫送回娘家,此後雙方就毫無聯繫。後來吳王婦人的女兒吳姓女子向舅舅探詢的結果是,母親早已離家出走,音訊全無。
因母親長期下落不明,吳姓女子於是聲請死亡宣告,並由台東地方法院於94年間判決宣告死亡,吳女據此向戶政機關完成母親的死亡宣告登記,在法律上,母親是已死亡之人。
但是,今年2月間,警察單位處置一名死者遺體,查出身分正是早被宣告死亡的吳王婦,為進一步確認,通知吳姓女子做筆錄及驗DNA,在今年4月間確認雙方母女關係,並由她辦理母親的殯葬事宜,確定死亡日期是今年2月間。
由於吳王婦在94年間就已被做出「死亡宣告」登記,吳女欲再向戶政機關辦理母親死亡登記時,戶政人員告知必須先撤銷先前的死亡宣告,才能重辦死亡登記,吳女因此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撤銷94年度死亡宣告,但被法官裁定駁回。
法官的理由是,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但是,吳王氏確實已經死亡,不符合撤銷死亡宣告要件。
法官解釋,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者,須以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裁定確定死亡之時不當為限;因吳王氏已於109年2月死亡,且聲請人是於109年7月才聲請撤銷94年度死亡宣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至於戶政機關如何就死亡及死亡宣告的登記於戶籍資料上妥為記載,避免人民及其他機關判讀上之困擾,法官將球丟回戶政機關,指應由戶政機關本於權責卓處。
這份判決書中也特別說明,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上開規定所稱之死亡,是指真實死亡,並不包括經宣告死亡而推定之死亡在內。宣告死亡裁判之效力,僅是在使失蹤人於失蹤期間屆滿時,在法律上擬制失蹤人死亡,並非欲置之於死地而剝奪其權利能力。受宣告死亡之人如事實上已死亡,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如實際上尚生存,其權利能力仍存在,行為能力及侵權行為能力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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