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殺人犯假釋期2次酒駕被捕,被撤銷假釋回監服刑,洪男向花蓮高分院聲明異議,請法院聲請釋憲。示意圖。(記者陳冠備攝)
2020/12/02 21:47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75歲洪姓男子,曾於1994年犯下殺人案,被判處無期徒刑,不過洪男在獄中表現良好,服刑12年就獲假釋,並在彰化二林某宮廟擔任管理員,後來2012年他酒駕被捕,卻獲免刑,2015年他又因酒駕撞傷人,法官撤銷其假釋,令他回監服滿殘刑,但洪男向花蓮高分院聲明異議,請法院聲請釋憲,近日經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因微罪遭撤銷假釋再服長期殘刑,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旨意」。花蓮高分院因此裁定撤銷執行,彰化地檢署今天收到通知,將釋票送達彰化監獄,洪男今日下午已被釋放。
彰化監獄秘書杜讚勳表示,洪男得知釋憲結果後相當開心,今天下午收到彰化地檢署釋票後,已立即釋放洪男。
判決書指出,洪男在26年前與余姓女子等人到台東關山鎮,卻以石頭砸死1老榮民,被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於1995年4月入監服刑,期間因表現良好,2007年4月獲假釋,2017年4月17日保護管束期期滿。洪男假釋出獄後曾擺攤賣擔仔麵,粗工和大廈清潔工,2012年3月,經彰化地檢署觀護人介紹到彰化二林鎮擔任洪氏宗親廟管理人。
2012年10月某日中午,洪男和友人喝了2瓶啤酒後酒駕遭警方攔檢,酒測值剛好0.25毫克,遭移送法辦。法官審理時,觀護人作證表示,洪男做人老實,出獄後工作也常受稱讚,唯獨喜歡小酌,但未因喝酒誤事,法官審酌,認為當時洪男已68歲,雖判處最低2月徒刑,但得因此被撤銷假釋入監服滿殘刑25年,「將難有重獲自由之日」,因此宣告捐助6萬元給公益團體換免刑。
未料,洪男又於2015年5月間又貪杯酒駕,並與他人車禍造成1人輕傷,酒測值0.46毫克,遭法官判刑3個月、台東地檢署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銷假釋,同年洪男也再度入監服刑,此時年紀69歲,再服25年殘刑,出獄時已94歲。
洪男因此提出聲明異議,經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認為洪男因微罪而遭撤假釋後再服長期殘刑,恐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虞,並於今年8月7日提出釋憲。
大法官認為,該案僅因《刑法》第78條第1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就不分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微罪,一律撤銷假釋,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