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曾男持槍直指楊女時間長達20秒,又拉滑套阻止被害人撥打電話救援或報警,致被害人心生畏懼,已達不能抗拒程度,強盜犯行明確,判刑5年6月。(資料照)
2020/12/01 22:45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曾姓男子因缺錢鋌而走險,卻異想天開事先寫了一張借款5000元的借據,接著到一家電子遊藝場持槍指著女店員脅迫借錢,女店員因心生畏懼只得交付錢財,事後曾男被逮否認犯行,還辯稱此舉頂多算恐嚇取財而已,但法官不採信,仍依強盜罪判刑5年6月。
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24日深夜,33歲曾男騎機車前往中市豐原區一家電子遊戲場,先入內與楊姓女店員攀談,見楊女正在櫃台整理抽屜內現金且無其他人在場,拿出一張事先寫好的借據,要楊女先拿出5000元商借,隔天下午就會還錢,楊女此時表示要打電話請示店長,曾男竟拿出玩具手槍指著楊女,喝斥楊女不得打電話及報警。
期間曾男並拉手槍滑套示意子彈已上膛,楊女遭此脅迫只能聽從指示交付5000元,曾男得手後隨即騎車離去,警方獲報展開偵辦,經調閱相關路口監視器以車追人,同日下午在豐原區圓環東路查獲曾男,並查扣剩餘贓款1500元,但曾男否認強盜犯行,辯稱只是恐嚇取財。
楊女則證稱,當日曾男到電子遊戲場要求借款5000元,且拿出疑似武器的東西比畫,不敢拒絕才交付;法官認為,曾男持槍直指楊女時間長達20秒,又拉滑套阻止被害人撥打電話救援或報警,致被害人心生畏懼,已達不能抗拒程度,強盜犯行明確,造成被害人飽受驚嚇及財產損失判刑5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