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戀花車禍造成33人死亡、11人受傷的悲劇。(資料照)
2020/11/28 16:2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蝶戀花旅行社旗下的遊覽車,2017年間在國道五號發生重大車禍,連同蕭姓領隊在內共有33人身亡,另有11人輕重傷,領隊家屬認為蝶戀花、友力通運、肇事的康姓駕駛(身亡)有過失,向士林地院提起損害賠償告訴、職業災害補償等告訴,法官日前判賠261萬6811元,可上訴。
2017年2月13日晚間9時許,蝶戀花舉辦的武陵農場賞櫻團從宜蘭返回台北途中,由康男駕駛的遊覽車行經國道五號0公里處,疑似車速過快而翻車撞山,車頂整個被掀起,諸多乘客被拋出車外,以至於造成33死、11傷的慘劇。
康男因在事故中身故,士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蝶戀花創辦人周比倉父子,則因過失致死罪嫌不足,亦為不起訴確定。但士檢指出,超速為本件車禍的主要原因,超時工作以致精神不繼則是可能的肇事原因。
罹難的蕭姓家屬認為整起事故屬於人為疏失,對出車的蝶戀花、康男的雇主友力通運、康男的家屬提起損害賠償告訴、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告訴。
士院審理指出,蕭姓領隊接受蝶戀花指揮監督與管理,按照實際工作日數與加班時數領取薪資,屬於蝶戀花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的一環,雙方存在僱傭關係,判蝶戀花應給付家屬97萬2000元。
而康男超速導致蕭男身亡,康妻及其子女等繼承人應負起賠償責任;另外,蝶戀花與友力通運與康男亦有管轄關係,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士院判康男繼承人、蝶戀花、友力通運應賠償164萬4811元。蕭男家屬共獲賠261萬6811元。
蝶戀花車禍造成33人死亡、11人受傷的悲劇。(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