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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武 發達集團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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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0-13 20:56
年度中停業 次年1月底申報扣繳憑單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即時報導】 2009.10.13 08:14 pm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事務所若於年度中停業,雖然不需在停業後十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但最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
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前述法條但書規範的對象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不包括「執行業務者」在內。因此,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有停止執業之情事者,雖不適用於停業後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之規定,惟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獨資的執行業務事務所,若於年度中變更負責人,事務所名稱雖未改變,但主體已變更,須註銷原事務所之扣繳統一編號,另以新負責人名義申請新的扣繳統一編號,原事務所視同年度中停業,其扣(免)繳憑單之申報,亦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
【2009/10/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