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院法官調查,認李男犯2次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示意圖)
2020/11/19 19:33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李姓男子獲女性友人好心收容,寄人籬下,不料,他竟「把」了友人未滿14歲妹妹,與小女友發生多次性關係;友人得知自己的好心,竟演變成妹妹遭染指,找人教訓李男並報警處理。法官調查,認李男犯2次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李男於2018年6月到8月間借住在女性友人家,明知友人胞妹就讀國中、未滿14歲,仍於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事後,女性友人得知妹妹遭李男染指,找男友教訓李男,並報警處理。
少女指訴,事發期間,雙方為男女朋友交往關係,李男沒有違反她的意願。不過少女一度指稱,雙方發生過4、5次性關係,除了在住家,還曾在客運站的公廁內。
案經法官交叉比對調查李男、被害少女說法,認為雙方發生前2次性關係的事實可信,但對於之後性行為,被害少女的陳述前後不一致,加上無積極證據,難認李男有其他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認李男無罪。
法官認為,李男明知被害少女未滿14歲,思慮尚欠成熟,並無完足之性自主能力,仍未能克制己身情慾衝動,2次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對被害少女之身心健全、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惟考量李男犯案時值年輕氣盛之年紀,2人為交往中男女朋友關係,行為並未違反少女意願,然其犯後僅於警詢時坦承,嗣改口否認犯行,態度難稱良好,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