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武 發達集團財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0-10 21:13

網路銷售貨物超過8萬元 要課營業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即時報導】 2009.10.10 08:55 pm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務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請儘速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俾使網路商店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課稅致及公平。但如每月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規定為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者,可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