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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ly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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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09-10-10 10:53
路窟窿坑死人 國賠271萬
路窟窿坑死人 國賠271萬
更新日期:2009/10/09 04:09
〔記者李立法、侯千絹、孫友廉/綜合報導〕路邊水溝蓋被偷事件層出不窮,不少民眾因踩空受傷甚至致死,要求國賠案件也日益增多!
沙發工廠員工郭朝賢騎車上班,行經北縣樹林市柑園街,那知路面卻有長七十公分、寬五十公分、深十公分的大坑洞,郭某人車倒地,飛了十公尺多,雖有戴安全帽,頭部仍重傷不治。板橋地院判決,該路段的管理維護機關為樹林市公所,顧及郭某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自負三成責任,判准樹林市公所共須國家賠償郭妻遺屬等六人,總計兩百七十一萬多元。
水溝未加蓋 路人踩空骨折 賠28萬
而屏東縣陳姓民眾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晚間在潮州鎮志成路,因水溝未加蓋、失足踩空,導致腿部骨折,提出國家賠償,屏東地方法院做出判決,認為負責管理路邊水溝蓋的潮州鎮公所有疏失,判賠二十八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鄉鎮公所及公路單位感嘆,水溝蓋回補速度趕不上被偷速度,因管轄範圍遼闊,溝蓋數量又多,防不勝防,屏東地院這一判決讓基層公務員備感壓力。
潮州鎮長李光明昨表示,陳姓男子並不是騎車跌落,而是為了要到路邊小解才踩空,鎮公所平時派員巡查,發現或接獲反映有水溝蓋被偷,都會立刻派員補好,在行政管理上公所自認為沒有疏失。
法官認為,公所未就其管理的道路提出具體養護或巡查計畫,而是被動仰賴民眾發覺或村里辦公處獲報層轉處理,陳姓男子未注意水溝無孔蓋,雖不無疏失,但衡量全案情節,公所應負較多的過失責任,判公所賠償被告二十八萬六千零八十九元,並按五%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