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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0-07 17:03

美國兒童產品實施「可追蹤的標簽」

日期:09-10-07 16:24:02 編輯:亞洲紡織聯盟網
美國消費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于2009年5月份針對2008年8月份施行的美國消費產品安全改善法(CPSIA)中,關於12歲以下兒童產品標籤追蹤規定舉行公聽會,並說明CPSIA103(a)條款法令執行細則。
CPSIA103(a)條款目的在建立能查證兒童產品來源的方法以改善安全,並有助於判定產品來源以及召回的原因。
該條款雖要求永久性的可識別標示,但未限定該等標示格式應一致。該條款適用於今年8月14日以後製造的兒童產品,不追溯既往。
特別注意「可追蹤的標簽」規範如下:
一、CSPC認為現有能永久地標示出產品品牌或符合其他CSPC、聯邦法規要求的產品資訊,如紡織品羊毛和皮草法(Textile, Wool and Fur Acts)或產地國標示規定等,都可考慮成為該條款所稱的「可識別標誌」。
二、可識別標示須有產地、生產日期(應以最後組制完成的日期來標示)、相關資訊(如製造商或自有品牌商名稱是必要的標示)。
三、另外,製造商可自行決定使用編碼或數字系統,以提供必要的資訊讓消費者查明。
而所謂的「永久性」是指「在產品上的標示,應在產品壽命內都存在」,因此,在可棄式包裝上的標示則只需要在抵達消費者手上時仍能看到即可。可棄式包裝上的黏著標簽亦可視為包裝標示,另外,如透過外包裝能清楚看到產品的標示,外包裝就可以不需要另加標示。通常包裝和產品都要標示,但有例外者如下:
一、產品小至無法標示。
二、產品為一項放在盒子或其他包裝內的玩具零組件,例如紙板遊戲有紙板和盒子內小玩件,紙板和盒子都應標示,小玩件則可省略;另如玻璃、珠鈕和扣串珠等的包裝上都應有標示。
三、藉由散裝自動販賣機銷售的產品,這些個別的產品並不需要一一標示,但銷售給零售商這些產品的較大包裝或箱盒上則應標示清楚。
四、如果實體上的標示會損及產品或減弱其功用、破壞產品的美感,並且無處標示或無法標示時,如珠寶飾品等。
五、以不可分離之整套或成對銷售的產品,只需在成對產品上的一件或在整套成品的整合項目上做標示,例如鞋子。但如果這些產品能單獨銷售的話則應標示。
除上述外,製造商可用生產批次、序號來建立標示系統,但需有方法查明詳細產品資訊,包括不同工廠、零組件、時間和原料等。小規模數量的製造商或手工作坊可能不會使用批次和序號等系統來標示,但應有適當方式來保存產品使用那些零組件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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