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董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0-06 16:20

牌照不可轉賣或移用以免受罰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6日電】財政部表示,現行使用牌照是由交通監理機關核發的號牌替代,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需處以全年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財政部強調,二倍罰鍰是針對轉賣或移用行為加以處罰,不因車主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因此,納稅義務人將所有車輛號牌,移掛在已辦理報停的車輛使用、行駛(包括停放)於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即應處罰。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