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董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0-06 16:12

存款單載明收到利息部分應貼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6日電】財政部表示,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存款人支領利息或轉存時,若未另開立收據,而在存款單背面或計算單記載收到本息並加蓋印章者,即屬銀錢收據,每件需按金額由存款人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
財政部強調,存款單等簽收利息部分的文件,應認定屬於替代銀錢收據,利息部分需由立據人(即存款人)貼用印花稅票,本金部分則不用貼花。
財政部說,印花稅是針對憑證課稅,如果有書立應稅憑證,或者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時,就應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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