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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9-29 11:41

金鼎證對張平沼涉結構債交易案作三點說明

【時報-台北電】金鼎證券 (6012) 針對報載「總裁張平沼先生與前董事長陳淑珠女士,因結構債交易涉案經台北地檢署傳喚後諭令交保候傳乙事」作以下三點說明:
一、台北地檢署調查金鼎證與投資公司承作結構債之債券附賣回交易(rs)乙案,金鼎證曾多次對外說明。
其交易緣由,係因民國94年爆發聯合投信事件後,主管機關多次要求金鼎投信公司必須限期出脫旗下基金所持有之結構式債券,並可尋求集團企業提供協助之行政指導下,遂由當時金鼎投信公司總經理吳火生規劃建議,並經金鼎證債券部門主管確認符合法令規定後,而採金鼎投信公司將結構債先賣斷予投資公司,再由金鼎證按符合市場慣例之擔保成數,向投資公司承作結構債rs交易之方式,提供資金透過投資公司直接支付金鼎投信公司經理基金之受益人,藉以保障受益人權益。
二、在此rs交易中,金鼎證迄今除已獲取6億元之利息收入外,金鼎投信公司亦出具承諾書並簽署三方協助書,承諾本公司若因rs交易受有任何損失,均由金鼎投信公司負最終清償責任。此一交易安排,兼顧金鼎證利益與基金受益人之權益,亦符合主管機關要求結構債交易損失應由投信股東吸收之指導原則,且無投資公司或任何第三人從中獲得不法利益,此舉絕無觸犯任何犯罪之可能。
三、昨日台北地檢署傳訊金鼎證總裁張平沼先生及前董事長陳淑珠女士到庭應訊,主要係為釐清前述結構債rs交易細節與最終清償責任之歸屬。相信在相關經理人清楚說明其本諸專業之交易決定與細節後,必能還原事實真相,澄清誤會。金鼎證瞭解並尊重台北地檢署為順利完成本案偵查所作之必要具保處分。惟金鼎證及張總裁、陳前董事長亦將全力配合調查,協助檢察官瞭解金鼎證係在主管機關之要求下,以最有利之方案協助處理結構債問題,此一交易並無人從中獲益,除金鼎投信公司股東外,亦無人因此遭受損害,希望司法機關能儘速釐清真相並還金鼎證、張總裁及陳前董事長一個公道與清白。(編輯整理:莊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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