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8 01:12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經濟部檢討陸資定義,由於陸資投資台股必須透過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機制,因此投資台股不受定義改變影響,但對於違法投資台股的陸資案件,例如過去曾查獲的陸資違規投資大同案等,則會有影響。
金管會官員表示,依規定,陸資必須透過QDII才能投資台股,也就是必須在大陸取得QDII資格者,才能來買台股,因此,QDII機制並不會受經濟部陸資定義改變影響。而QDII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屬於次級市場的財務性投資,除特定產業另有規範外,持股不得逾10%,如果持股要超過10% ,就必須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直接投資。
官員表示,非QDII的陸資,不能買賣台股,之前曾被金管會三度查獲的大同陸資案,就是「陸資」違規投資案。
金管會調查這類違規投資案件時,買賣上市櫃股票的投資者是否為「陸資」,就會依經濟部對陸資定義規定辦理。
經濟部最近將修改規定,對陸資定義改採「逐層認定」方式,以避免陸資藉由層層投資稀釋持股比率。官員表示,金管會未來對於陸資違規投資股市案件的調查,對於是否為陸資的認定方式,也會配合經濟部新規定來作認定。
陸資投資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