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火紅蓮 發達集團發言人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9-14 20:30

遠雄巨蛋:監委糾正案違反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

【時報記者郭鴻慧台北報導】遠雄 (5522) 旗下遠雄巨蛋公司表示,台北大巨蛋案監察委員糾正案文嚴重瑕疵,用去年新增法條糾正五年前的舊案,違反法令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基本原則。
遠雄指出,日前監察院由黃煌雄監察委員提出之臺北大巨蛋案糾正工程會及台北市政府案,公佈新聞稿示:查工程會第3次申訴審議判斷書,核有恣意濫權之違失;臺北市政府決議通過最優申請人重提之「投資計畫書」及雙方議定「興建營運契約」之條文內容均有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等違失。
遠雄巨蛋公司質疑指出,原訂98年9月11日就要進行第4次都審、第3次環評,監察院卻忽然又在前一天公布由黃煌雄監察委員所提對工程會與市政府的糾正案,連市政府要補充大巨蛋資料給監察院都來不及;與93年9月30日議約完成前一天演出同樣的戲碼;又讓人記起,監察院參事張萬福被法院判刑6個月,因為張開價500萬元,後來收受300萬元,要打點相關人員,讓劉培森重新取得議約資格,經人檢舉後,監察院未即移送偵辦,反而要張自己趕快處理,後來才另經由調查局移送。顯然幕後始終有一隻看不見的黑手在操縱。
遠雄巨蛋公司表示,針對糾正案文嚴重瑕疵說明如下:監察委員所提出的報告:針對『臺北市政府為配合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核有違失』,明顯錯誤,因為新法根本不能追溯。台北大巨蛋議約時間在93-95年間,但監察委員引用糾正條文「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1-1條」是於97年1月21日修正發布之新增條文,顯然二位監察委員查核嚴重瑕疵,對於法令不清楚,更誤導民眾,又耽誤國家重大建設發展,如此品質要如何服眾?基於法治國家法律安定性要求及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應溯及適用於該法律變更或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此即「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監察委員竟將法律新增條文適用於法律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此不當適用法令之糾正案,不僅誤導社會視聽,更失柏臺清譽,更耽誤國家重大建設發展。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