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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報-台北電】大陸銀保監、人民銀行近日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以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 每日經濟新聞報導,按最新規定,償付能力達標公司需同時符合3項監管要求,包括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以及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對於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5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應當進行監管談話,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準,限制向股東分紅。 保險公司逆周期附加資本、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附加資本的計提另行規定。另外,保險公司應當保持充足的境內有效資產,以履行對境內交易對手的賠付義務。(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蘇崇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