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0-07-07 11:04

香港國安法」細則擴大警權 可要求台灣提交涉港資料

香港國安法」細則擴大警權 可要求台灣提交涉港資料
【時報-台北電】港府昨刊憲公布《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今日正式生效。擴大多項警權,列明香港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七項措施,包括賦權警方可要求外國、台灣政治組織與其代理人,提交在港活動、資產、收入來源和開支等資料。 《實施細則》列明,警務處處長可按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某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其代理人發送書面通知,要求他們在指定期限按指定方式提交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星島日報報導,消息人士指,一些外國與台灣的政治組織、政黨或政治人物等,若於香港設立分部或進行活動,令警方合理地相信有機會危害國家安全,便會要求提交指定資料。 至於代理人定義,消息人士表示,據悉是當某機構或個人,收取外國或台灣組織報酬,並受其監督或指使,舉例指,若有人收受美國組織NED及NDI資金,而聽從其指使,以該組織利益出發而行事,便成為他們的代理人。 《實施細則》訂明,若外國和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和台灣代理人未按要求提供資料,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兩年。(新聞來源:旺報即時 許依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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