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6 22:49 聯合報 / 記者
喻文玟/台中報導內政部
中國大陸人民來台買房不得出租,中市地政局定期稽查。圖/台中市地政局提供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取得不動產案件逐年增加,至今年第1季
內政部列管許可案件達597件,台中市占89件,比率約15%,依法不得出租,市府地政局稽查時發現1件大陸人民取得不動產後違法出租,未依申請目的使用,依法廢止許可,所有權人有1年處分不動產緩衝期,須自行找買家,屆期仍未移轉將由市府標售。
地政局指出,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大陸人民或陸資法人取得不動產,均須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許可,在台置產,貸款不得超過5成、來台居留不得超過4個月、登記後滿3年才可移轉過戶,僅能自用,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使用,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
地政局定期稽查,今年查獲1件違法出租案,地政局人員多次訪查均未遇到所有權人,卻有他人居住,經多次現場確認是出租給1名
台灣人,且有承租契約事實,市府讓屋主陳述意見確認有租賃事實,因而廢止許可。
地政局長吳存金說,大陸人民取得不動產後將房子出租,未依申請目的使用已違反法令,依法廢止許可,所有權人有1年處分不動產緩衝期,須自行找買家,期滿後若未處分就移給
國產署標售。
吳存金說,每半年定期稽查全市所有列管案件,有疑義案件不定期加強查核頻率,呼籲在台中置產的大陸地區人民及陸資法人應遵守相關規定,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