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20-06-17 15:15

285萬租屋族有福 7月15日起電費不再由房東漫天喊價

【時報-台北電】為減少國內租屋市場中的糾紛,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宣布通過「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內容包含不得於租期內調漲租金、電費負擔透明化、重大疾病需療養者可隨時終止契約等5大重點,預計7月15日由內政部公告後上路,受惠人數將達285萬人。 國內有285萬的租屋族,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內容包含:1.房東不得於租期內任意調漲租金、2.電費負擔不得超出台電所公告之上限、3.若承租者囤積危險物品房東可提前終止契約、4.房客因疾病需住療養院,可隨時終止契約、5.簽約時雙方資訊必須公開,房東需提出所有權證明,房客也要出示身分證。 陳星宏說,過去因無法律定房東不得於租期間調整租金,因此臨時漲價的事件時有所聞,且今年受新冠疫情影響,許多民眾無法負擔突然漲價的房租,因此在新版的定型化契約中強調,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 此外,過去租屋最常遇到電費糾紛,陳星宏說,曾看過有房東開價每度10元的電費,也有不少房東選擇吸收電費,將費用轉嫁至租金,但他認為這2項極端都不適當,因此修法為電費不得超出台電所公告的最高上限,若按今年資料,夏季電價上限為每度6.4元,非夏季則為每度5.3元。 為保障租客及鄰居生命財產安全,這次修法中也將房客在租屋處堆放雜物進行管理,明定承租者不得於租屋處堆放危險物品或爆裂物,若發現出租者可立即解約;但承租者若是因身體健康不佳,需長期住進療養院所,亦可隨時向出租者解約。 消保處強調,出租者與承租者在簽約時,雙方都必須公開資訊,出租者需出示證明文件如權狀或所有權人授權;承租者也要提供身分證,確保房東能掌握承租者身份。(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陳人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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