爹地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0-05-10 05:07

一般保證人與連代保證人之不同

先訴抗辯權︰指保證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在債權人未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前,保證人拒絕替債務人償還債務。
「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
「連代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我國實務上,認為「連代保證人」與「債務人」處於同等債務地位,即債權人可以任意找連代保證人或債務人請求償還債務。白話的說︰就是債權人找任一人要錢,不要費話,就必須給錢。
當債務人沒錢付時,保證人要付錢。不過要區分以上二種不同類型。一般保證人比連代保證人來的有保障。
丈夫欠錢,妻子無義務要替他還錢。除非,丈夫欠的是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而借的錢。
保證人不一定要有固定收入,不過,你想,債權人會要債務人找一個沒有資產的人當保證人嗎?
連帶保證人所附的責任就是當債務人跑路時找不到人債權人就可以要求連帶保證人出面償債或找出債務人.
背書意思相近但是背書在商業上有可能是關係人
比如說:
你沒支票可是又需要用到支票做支付工具你就請我開支票由你背書來支付款項.
萬一我跳票你一樣要負擔清償的責任.
用法不同程序不同但是責任卻很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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