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鈺儿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0-05-07 14:38

財報編製 強化監督機制

財報編製 強化監督機制

2020-05-07 02:07經濟日報 記者盧宏奇/台北報導

法令規定公司董事對於財報編製負有責任,而過往財報不實相關訴訟中,董事亦多因未善盡董事監督責任成為究責對象,因此必須善用各方資源、取得充分資訊,以確保財報編製品質,善盡相關責任。


依據公司法第228條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會計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定,財報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因此財報應經公司自行編製並經由前述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再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通過,始交由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意見。
簽證會計師是最能協助董事善盡財務報告編製責任的外部助力,尤其對獨立董事而言,與簽證會計師保持充分溝通,更是其行使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職權,最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財報編製的運作架構,主要是由董事會從制高點,透過內部控制制度、對會計主管的聘任與財會團隊建立,形成可靠的財務報告編製機制,並且透過內部稽核、簽證會計師與內控制度運行以建立對財報編製過程的監督機制。
董事雖無法鉅細靡遺參與各項財報編製作業,但必須從監督角度確保財報編製機制運作正常,並協助企業透過財報編製過程強化營運效益與財務資訊透明度。
由於財報編製涉及相當程度的財務會計專業,董事也並非均為財會背景的專業人士,董事有必要借助專家之力,有效的參與財務報告編製的過程。
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已從專業的角度對公司的財報內容進行充分且深入瞭解,以及提供對公司有益的內部控制制度改善建議,因此董事應建立與會計師的溝通模式,尤其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必須先審議財務報告,更可藉由與會計師充分溝通以掌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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