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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可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 「次一年度虧損」若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者,仍可適用扣除以後十年之純益。 「次一年度虧損」若要抵減「未分配盈餘」必須以「依財務會計規定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稅後虧損」及「僅限前一年度」為限。 但財政部表示,今年因應疫情,今年Q1虧損額度也能適用於2018年未分配盈餘。 舉例來說,企業B在2018年有未分配盈餘300萬元,但B今年首季已發生虧損100萬元且經會計師簽證。 在現行制度下,B今年的虧損還無法減除2018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實際稅負為15萬元(300萬元x5%)。 不過,B今年受惠於疫情條款、國稅局認定上半年虧損為200萬元,則B在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時只有100萬元計稅(未分配盈餘300萬元-今年上半年虧損額度200萬元),按照5%未分配盈餘稅率、實際稅負為5萬元,相比現行制度節稅10萬元。假設B企業上半年虧損,但下半年有盈餘,且全年轉虧為盈50萬元,明年報稅時,國稅局就會要求B要補繳原本節稅的額度,也就是2017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稅額10萬元。(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林昱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