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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健康養身   發佈於 2020-04-13 06:03

遺產稅 農用地扣除額 須附證明書

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若民眾有意申報遺產稅中的農業用地扣除額,必須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該塊農地目前仍作為農業使用,而非閒置或移作其他用途;在取得農用證明書後,納稅義務人才能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遺產稅。
國稅局發現,有部份民眾申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卻未依法檢附使用證明書,因此須補徵遺產稅。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遺有多筆土地,惟因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於64年間發布甲君持有之土地劃為乙種工業區,並於71年實施細部計畫。
而甲君於99年間死亡,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經本局核定遺產總額約1千9百萬餘元,遺產淨額約1千2百餘萬元,補徵遺產稅額即為遺產淨額。但申請人主張前開土地應適用農業用地扣除額,稅額應減少151萬餘元;然國稅局審核發現,甲君繼承人因無法提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故不予核准。
甲君之繼承人不服,於是申請復查,並援引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檢附系爭土地農用使用狀況照片,申請依實質認定。經國稅局調查後,認為該塊土地依據該農業主管機關公文說明,並不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之規定,故無法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局復查予以駁回,甲君之繼承人續提起訴願,仍為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國稅局解釋,本案甲君之繼承人復查主張被繼承人甲君遺留之土地實際為農業使用,並檢具該土地地上物果樹照片,惟因無法提示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又經該農業主管機關說明不符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規定。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適用農業用地扣除額,因此有意申報遺產稅中農用地扣除額之民眾,必須多加留意了。【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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