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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報-台北電】國定假日上班,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清明節及兒童節連假將至,兒童節及清明節為國定假日,台中市勞工局表示,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因應工作需求及業務需要,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請求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發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1日工資。 今年清明節及兒童節均為4月4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移至4月3日放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兒童節及清明節為國定假日。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事業單位如將這兩天國定假日調整至其他日休假,並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則兒童節及清明節當天就成為工作日,員工當天出勤不生工資加給問題,至於調移後的原工作日則成為休假日,如使勞工在該休假日出勤工作,則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長吳威志強調,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須另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休息,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如雇主經勞工同意,使勞工於補假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 至於休息日當天性質則維持不變,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應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 勞工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事業單位如為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日的出勤模式,清明節4月4日周六適逢休息日,應擇日補假,勞雇雙方若約定於4月2日補假,4月2日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勞工如於4月2日清明節補假日或4月3日兒童節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若於4月4日休息日出勤者,雇主則應給付加班費。 吳威志說,雇主使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時數在8小時以內,均應加倍發給1日工資;如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勞工,也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呼籲事業單位遵守法令,照顧勞工休假權益。(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盧金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