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5 23:32經濟日報 社論
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續擴大,各項防治與紓困措施亟須經費支援,立法院上周快速通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600億特別預算案分文未刪。整個預算涉及部會繁多且計畫項目琳瑯滿目,其中被視為最大亮點的是用以促進消費的「振興扺用券」,我們也期望發揮最大的振興效果。
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受疫情影響而營運困難之產業或事業,給予紓困、補助與振興措施,此即為行政院針對餐廳、夜市、商圈以及藝文活動等提出振興抵用券的法源依據。相對於2003年抗SARS時期的特別立法,只強調防治與紓困二功能,這次的條例額外增加了「振興」的目的。其實,任何嚴重疫病的發生,勢必影響國人健康,並對國內經濟社會造成衝擊;遭逢此危機,一切莫甚於救難解困。政府首要任務當是防治疫情蔓延為先,其次乃是協助受害產業或個人,度過困頓處境。在疫情發展難測及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應否將疫後的復甦振興工作放在緊急應變方案之中併同考量,似乎有必要再斟酌。
整個特別預算案的總規模600億元,包括防治經費196億元,紓困振興經費404億元,其中振興抵用券經費編列23億元。初步的構想是,搭配旅館住宿,每房發放800元消費抵用券,餐廳、商圈、夜市及藝文體育等各200元,且不限區消費,全國皆可使用。政府雖然稱其為振興抵用券,但其實就是去年配合國旅補助推出的夜市消費券的「擴大版」。
根據經濟部的說明,為擔心抵用券只替代了既有的消費,故規定抵用券一定要搭配旅館住宿,以期激發出「額外」的消費,達到振興經濟的效果。這也是行政院長蘇貞昌多次強調,「振興券」不同且優於馬政府時代曾採行的「消費券」之處。然而,這種說法並不盡正確。檢討馬政府時代消費券政策實施成效不如預期的原因,大致有二:一為未限制消費種類,致有些對進口品的消費,無法形成對GDP的實際貢獻;另一為消費者的替代消費效果,增減相抵之下,大幅削弱民眾消費力道的發揮。就這次的振興抵用券言,因限定了消費類別與範圍,故進口移轉效果部分或可降低。然而,消費替代效應部分,是否只因要求搭配旅遊住宿即可防止,恐怕仍難以確實把握。
從經濟理論可知,影響消費行為的因素甚為複雜,但最關鍵的變數則是「消費者信心」。目前疫情造成的心理恐慌與健康風險,正是摧毀消費者信心的直接殺手。從而,振興抵用券若要產生效果,只有建立在消費者信心得以恢復的前提之上,才有可能。但以現行先強迫性綁住旅宿事實,才能享用振興券的做法,除非異地旅遊者皆為「新增」的需求,否則這些民眾先消費的支出,即使再加上振興券金額,都很難保證不是消費性替代的結果。
為解決此問題,應該放大視野,拉高格局來思考。政府先前為彌補口罩供需缺口,主動邀約相關產業成立「國家隊」,快速組裝機台,加入生產行列,有效紓解口罩恐慌,激勵產業團結救難的公益情操。振興券的發放亦可比照此成功典範設計:一,政府出面號召全民組成「消費國家隊」,共同參與搶救行動,發揮全民共體時艱的大愛精神,展現消費信心,積極配合政府振興券措施;二,政府應利用大數據分析,分別找出夜市、商圈、餐廳、藝文等在疫情前的平均每人每次消費金額,以此金額的二倍做為發放振興券之標準,每人每次消費金額超過此數,才可獲得振興券,俾確保額外消費的效果。
這次疫災,口罩相關產業的國家隊,表現傑出,甚獲各界好評。希望疫後復甦,全民參與的消費國家隊,亦能再創佳績,發揮全民自救的最高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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