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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報-各報要聞】針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燒生煤爭議,台中市政府先前引「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對台電開罰,廢止兩部機組許可證,台電不服提出行政救濟。對此,行政院13日發函台中市府,其引用法規涉及牴觸空污法等規定,應屬無效。 台中市政府隨後對中央宣告,將依地方制度法提起大法官釋憲,並在大法官做出決定前,對中央宣告「部分條文無效」,依法提起「定暫時狀態處分」。市府強調,生煤管制自治條例由台中市議會依法制定,施行期間,環保局依此規範管制相關污染源,中央從未宣告無效,行政院卻在市府依法關閉中火2部燃煤機組後迅速宣告部分條文無效,對此表示遺憾。 2016年1月26日公告管制生煤自治條例施行後,要求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政黨輪替後,市府與台電針對減量四成計算基礎認知不同,中市府去年底亦對台電開罰多次,引發爭議。 行政院表示,台中市府公布自治條例後,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函請行政院備查,但當時環保署與經濟部等機關認為有牴觸空污法之虞,政院並在同年5月4日函請中市府進一步研議,始終未獲回覆。 空污法2018年8月1日修正公布後,環保署去年7月29日函請地方政府盤點所定管制規範,有無違反空污法授權,但中市府並未配合檢討修正。今年2月26日,政院再次函請中市府對違反中央法規表示意見後,確認自治條例第3、4及6條牴觸空污法及其子法,並於13日正式函告上述條文無效。 政院列出宣布無效的三大理由:一、自治條例3、4條規定,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污染源生煤、石油焦使用許可證,這是禁止並剝奪人民申請新設固定污染源生煤與石油焦使用許可證權利,並牴觸修正前後空污法規定,屬於無效。 二、自治條例第3、4條規定,中市府自行訂定生煤使用比例審查及變更原許可證內容,屬於自行創設空污法並未有的審查標準及展延許可條件;此規定牴觸修正後空污法規定,應屬無效。 三、依空污法授權訂定的固定污染源空污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除「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外,尚有四種方式可選擇。但自治條例規定,台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