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0-02-24 10:54

疫情衍生違約,5招保命

【時報記者郭鴻慧台北報導】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大陸政府陸續發布封城及停工以防堵疫情擴散,不僅當地工人受影響,在大陸設廠的供應鏈廠商也因封城及停工的命令而推遲原先規劃的生產時程。由於此種情形可能導致業者違反其與客戶或合作廠商的合約義務,企業可採取五步驟,以減緩並控管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相關封城或停工命令所可能衍生的合約風險。 五大步驟包括,1.檢視相關合約並了解其所載的不可抗力條款,是否適用於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相關封城或停工命令而衍生的違約情況。2.了解合約中是否有約定在主張不可抗力條款應踐行的相關程序。3.了解合約是否要求約定主張不可抗力條款前應採取特定風險減緩措施。4.詳細記錄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相關封城或停工命令而衍生的違約情形。5.追蹤主管機關與疫情相關的公告,如大陸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於今年1月30日表明其鼓勵任何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相關封城或停工命令影響而違約的業者可向其申請「不可抗力事由證書」,以協助受影響的業者減輕違約風險及責任。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梁鴻烈及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林信宏表示,不可抗力條款為合約中的免責條款,其目的在於發生無法預期且不可歸責締約雙方的情形時,免除締約雙方因該情形所需負擔的違約責任。一般而言,不可抗力條款所定義的不可抗力事由通常包括以下情形:天災、暴動、戰爭、政府作為、罷工、恐怖攻擊、瘟疫及實施禁運等。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個別合約的不可抗力條款未必包括瘟疫或傳染病,因此締約雙方在釐清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衍生的違約責任時,宜特別留意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情境與範圍。 林信宏表示,由於每份合約中不可抗力條款內容不盡相同,且未必將瘟疫或傳染病納為不可抗力事由。若合約任一方在不可抗力條款未明確納入瘟疫或傳染病的情況下,逕自以新冠狀病毒疫情而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條款,進而停止履約,恐衍生爭議,甚至遭他方認定為違反合約義務,並請求損害賠償。 林信宏建議,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受封城或停工命令影響的業者,在決定是否主張不可抗力條款作為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約義務的依據時,應審慎探究合約中的不可抗力事由,是否包含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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