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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行政院今(20)日院會拍板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針對防治、紓困、振興、罰則4架構,訂定獎勵、給假、補償、防控、租稅優惠等5面向措施,以特別預算編列經費上限600億元,預計施行置2021年6月30日。 其中,草案明訂罰則及,受隔離、檢疫者若違規擅離隔離處所,可處10~100萬元行政罰鍰罰鍰,違反徵用補償、給假補償、防控疫情規定者可處5~100萬元罰鍰。若哄抬價格或囤積防疫物資、散布疫情謠言、不遵照指示有傳染他人之虞,另有相關刑事責任罰則。 行政院政委羅秉成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共18條,分為防治、紓困、振興、罰則4架構,屬於災害防救法及傳染病防治法的特別法,防治措施包括獎勵、給假、補償、防控、租稅優惠等5面向。 獎勵與補償、補助方面,公、私立醫療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的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執行防治工作有績效者應予獎勵,因執行防治工作而感染導致傷亡,則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給假補償部分,經認定應隔離、檢疫者,其任職單位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不得視為曠職、強迫採事假或其他假別,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等不利處分,為照顧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的家屬亦適用上述規定。符合一定條件可申請防疫補償,不得重複領取。 給薪獎勵優惠方面,請假的受隔離、檢疫者及照顧家屬,或依應變處置指示請假者,其任職單位若在請假時間仍給付薪資,可就該薪資金額的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若已適用其他租稅優惠者,則不適用此優惠。 防治控制疫情部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基於需要,可實施必要的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防疫期間為避免疫情擴散,指揮官可指示對受隔離、檢疫者及確診者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資,或其他必要的防控措施或處置。 紓困振興部分,若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及醫療機構,可由相關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並對其員工提供必要協助。醫療機構因診療確診病人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羅秉成表示,此草案施行期間將溯及公告第五類傳染病公告日、即1月15日起施行,但罰則部分則自條例公布日起施行,不溯及以往。草案預計施行至2021年6月30日,屆滿可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