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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越南混油案中,集團董事長魏應充被控違反食安法,最高法院日前就其中26項犯罪事實判決有罪,其中7罪不得易科罰金,判5年9月徒刑定讞;魏另被控45罪撤銷發回更審。彰化地檢署以魏的住居所位於台北地檢署轄區,囑託北檢代執行,北檢已傳喚魏於11月15日上午10時報到發監。
頂新和魏應充等人被控自2012年起,自越南民間收購非食用的豬油、牛油等油脂,由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後加工製成食用油出售。
最高法院認定有罪的部分,是以魏應充為頂新公司董事長,頂新公司前、後任總經理常梅峯、陳茂嘉分別於2012年、2013年知悉大幸福公司販賣給頂新公司的原料豬、牛油,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常、陳仍持續收購並製成食用油,販賣給廠商,魏指示陳茂嘉輔佐大幸福公司為生產夥伴,被認定損及下游廠商及消費者權益。
本案在一審時,彰化地院法官認定食安法對原料並無規範,飼料用油精煉後只要符合食用標準,無法證明危害人體、且無法證明消費者是被騙才買頂新的油等理由,全案判無罪。引起外界譁然,檢方不服上訴。
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食品只要有攙偽或假冒,應認定為「抽象危險犯」,不論是否危害人體健康都違法,逆轉改判有罪,魏應充被依違反食安法、詐欺判刑15年。
魏應充上訴對相關證據能力、食安法適用、大幸福原料油品的品質、大幸福無須取得食安證書、魏和時任頂新總經理陳茂嘉沒有犯罪故意等提出不少答辯,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多是對判決沒有影響的枝節,就其中26罪部分駁回他的上訴,大部分雖可易科罰金,但其中7罪、5年9個月刑期部分不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