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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8-10 11:56

財政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 稅捐可扣除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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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莫拉克颱風帶來強風豪雨,造成南台灣經歷 50 年 來最嚴重水患,財政部對此提出稅捐減免協助受災戶, 財政部表示,無論是一般民眾或是營業人,只要符合所 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 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減免規定者,都可以檢具損失清單 及證明文件,經報備勘驗或提出申請後,予以扣除。
財政部表示,莫拉克颱風來襲對台灣部分地區造成 災害,受災戶可以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 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 經核定後,可以在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綜合所得稅的災害損失金額 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在250萬 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 查。
在房屋稅部分,如果房屋在颱風中受創,受災戶得 於災害發生的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 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 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 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部分則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 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的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2009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 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在使用牌照稅部分,汽車、機車 (151 CC.以上) 泡 水受損需修復才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 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 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受災戶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 w下載相關申報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 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 捐減免的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 就近向管轄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 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 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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