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10-25 10:22

蘇揆:告別媽寶國家,冒險王當心了...遇難不國賠

蘇揆:告別媽寶國家,冒險王當心了...遇難不國賠
【時報-台北電】行政院會24日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未來民眾前往山域或海域等自然公物,像是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等,若民眾在已經有適當警告或標示情況下,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是使用自然公物內的設施時,冒險遇難,則視個案減輕或免除政府賠償責任。 另外,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行政院開放山林政策的大原則是入山者也要負擔責任,將召集各地方政府討論修正登山自治條例,山難搜救「使用者付費」作法,最快明年6月統一規範。 目前各縣市登山自治條例的鬆緊不一,曾有部分山友被批評「將救難直升機當成計程車」,引發浪費資源爭議,未來將有全國一致的標準。 行政院日前開放山林,昨日再修正國賠法,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臉書形容此一修法是「告別媽寶國家」,未來民眾上山、下海、溯溪,政府不禁止大家冒險,但只負責清楚標示風險,責任請大家自行承擔。 現行國賠法第3條明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時,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但法務部認為,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與一般人工設置的公共設施,例如公園、道路、學校、建物等,性質上仍有差異。因此,對這兩類公共設施的課責程度也不同。 未來位於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像是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海岸、沙灘等,若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經針對該公物做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若是位於開放山域、水域的自然公物內的設施,諸如吊橋、觀景台、停車場等,若已經針對設施等做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此次修法也新增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時,「人身自由」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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