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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7-10 07:37

20年前性侵女學生 她含精當證物 歹徒栽在1滴血

1349720聯合新聞網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2019年7月9日 下午2:12
男子邱瑞文20年前在新竹市性侵女學生,少女將口中的精液吐在衛生紙裡當證物,但邱逍遙法外,直到他另犯新竹縣檳榔攤竊案,牆上留下他的血跡,警方去年才比對出兩案是同一人所為。新竹地院依強盜強姦罪判邱13年6月徒刑,高等法院今撤銷原判決,減為13年徒刑。
1999年6月間,一名16歲的女學生補習回家,聽見住處大樓電梯有小孩受困,急忙外出求助,男子邱瑞文(46歲)見狀,假意稱願幫忙,但需要工具,女學生回家找工具。邱尾隨進入,到廚房拿菜刀抵住女學生脖子,將她壓制在地、脫去衣物撫摸並親吻。女學生哭說可給錢,苦求不要性侵,邱瑞文仍強迫女學生幫他口交,女學生事後將精液吐在衛生紙中。
邱瑞文事後又向女學生要了7千元才離去。當天女學生驗傷、採證,將沾精的衛生紙送刑事局比對,但沒有結果。
2016年7月,竹北市一處檳榔攤發生竊案,警員採證時,在檳榔攤遭剪鐵皮外側,採集到指紋與血跡,比對與邱瑞文指紋卡相符,邱瑞文辯稱是他工作時不慎留下的。
警方通知邱瑞文採集DNA,去年1月刑事局發現與1999年的強盜強姦案的歹徒檢體相符,去年8月逮人。邱瑞文被捕時,辯稱當時是以3千元與女學生性交易,還說20年來活得渾噩,不知道要如何彌補被害人,希望法官讓他交保出去賺錢。竹院認為邱造成被害人難以磨滅的陰影,影響人格成長,加上矢口否認犯行、未賠償和解,判他13年6月徒刑。
邱1992年間因竊盜案遭判刑10月,1996年7月17日執行完畢,為累犯,但大法官今年2月作成釋字775號解釋,邱的前案是竊盜罪,本案是強盜強制性交,罪名、罪質不同,因此不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高院認為原審判決有瑕疵,因此撤銷改判。
高院認為邱瑞文當時年輕力壯、身體強健,卻為了私慾漠視女學生性自主決定權、身體控制權,用強暴方法強盜強制性交,可見他自我反省能力低弱,考量邱從一審準備程序就否認犯行,也沒賠償,兼衡他當過粗工、鐵工、排水、國小畢業,改判13年徒刑、沒收7千元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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