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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8-03 23:23

懲罰性費率首例…加收1萬

懲罰性費率首例…加收1萬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9.08.03 09:25 am
最近有一家金融機構因違反法令遭處分,被存保公司加收「懲罰性費率」,這是存款全額保障實施以來首例,但金額只有1萬元,嚇阻效果有限,對充實存保基金也無實質助益。
「懲罰性費率」是存款全額保障期間加收的「特別保費」之一,依金融機構使用的同業拆款額度計收,費率在萬分之5至萬分之300之間。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啟動全額保障期間,為避免金融機構過度使用同業拆款額度,可收取「特別保費」。
「特別保費」除依使用同業拆款多寡收取外,金融機構若違反法令遭處分,或有應限期改善事項,存保公司可視情節輕重加收「懲罰性費率」,一直到改善為止。
有關官員表示,全額保障期間,存保公司對銀行收取「特別保費」或加收「懲罰性費率」,除了可以降低道德風險外,也可以充實存款保險基金。但1萬元的金額,實質助益似有限。
財金官員表示,「懲罰性費率」只有1萬元,主要是這家金融機構的同業拆款額度非常少,「懲罰性費率」是依同業拆款額度計收,才會變成只有1萬元。
不少缺資金的金融機構,為避免被收「特別保費」或加收「懲罰性費率」,近來大量使用「同業存款」取得「同業拆款」。「同業存款」的成本通常高於「同業拆款」,但現在市場利率相當低,相差不大。
官員說,不僅加收的「懲罰性費率」金額非常低,就連特別保費也因鼓勵放款可免收的政策,實際收的很有限。
【2009/08/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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