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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選擇權   發佈於 2019-03-22 04:59

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系列報導1-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5月底上線

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系列報導1-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5月底上線
2019年03月18日 04:10 工商時報 涂憶君/台北報導
為防範錯誤下單、胖手指及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等產生的盤中價格異常波動風險,期交所採計劃性、階段式推動建置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機制。
第一階段先適用於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最近月、次近月契約(含跨月價差),第二階段適用所有國內股價指數期貨,第三階段將擴大適用於臺指選擇權,5月底上線。
期交所決定推動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時,即確立將臺指選擇權納入適用,期間持續建立理論價格模型等前置準備工作,規劃於第三階段5月底上線。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是指期交所對於適用該措施商品,訂定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期交所於盤中會不斷計算即時價格區間,原則上即時價格區間將隨市場行情上下變動),針對適用商品的每一筆「新進委託」逐一進行檢核(改價視同新進委託,需再次檢核),並且依照該筆委託單進入交易系統時的委託簿狀況,試算該筆委託可能成交價格。
在檢核時,若該筆買進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將退回該筆買單;若該筆賣出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則將退回該筆賣單。該措施僅會針對少數可能影響市場價格穩定的新進委託單予以退單,對於一般低價買進及高價賣出委託,不會有所影響。
舉例來說,假設臺指選擇權最近月某履約價格契約即時基準價為15點,若退單點數為100點,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115點,此時交易人以市價委託買進1口,系統檢核計算該委託可能成交價格為120點,因120點已高於115點,逾「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系統會退回該筆買單。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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