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3-14 07:48
[法律常識] 常見刑法名詞解釋
常見刑法名詞解釋
刑法上對許多名詞有其特定的解釋,而這些解釋,往往是判斷是否犯罪的重要標準。故以下精檢四十個名詞,參酌一般教科書以及實務見解,彙整如下,以增進大家對刑法的理解。
一、 意圖:期望,即犯罪目的。
二、 預備:著手前之準備行為。
三、 陰謀:二人以上互為犯意表示,共謀犯罪。
四、 著手:對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行為。(30上684)
五、 實施:犯罪事實之結果直接由其所發生,別乎教唆幫助。(院2404)
六、 實行:專就犯罪行為之階段,用以別乎陰謀、預備、著手。(院2404)
七、 偽造:無制作權而擅自制作。
八、 變造:無改造權而更改其內容。
九、 聚眾:由首謀者集合不特定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情況而言。(一七、九、二六刑會)
十、 公共場所:不特定多數人得出入場所。
十一、公眾:不特定之多數人
十二、挑唆訴訟:使本無意興訟之人,因挑唆成訟。
十三、包纜訴訟:承包招攬訴訟,律師亦罰之。
十四、偽證: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或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卻為虛偽陳述者。
十五、誣告: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十六、公共危險:指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財產及一切之安全。
十七、有價證券:為有一定價值之權利證書,欲實行券面權利時,須占有該證券。
十八、猥褻: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45台上563)
十九、良家婦女:指現非習於淫行者而言。
二十、略誘: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手段,使被誘人喪失自主性,誘拐之。
二一、和誘:以誘惑方法取得被誘人同意。
二二、賭博:在公共場所以非供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
二三、業務: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43台上八二六)
二四、遺棄:使無自救力之人,脫離其生存必要之保護。
二五、無故:無正當理由。
二六、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院二0三三)
二七、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釋一四五)
二八、侮辱:足以減損特定人聲譽之行為。(院一八六三)以對自己以外之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為限。(院解三八0六)
二九、侮辱與誹謗:未指定具體之事實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損及他人名譽者為誹謗。(院二一七九)
三十、誹謗: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三一、竊取:未經同意,乘人不覺,取而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三二、搶奪: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院一一六)
三三、強盜搶劫: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手段至使不能抗拒而強取或使其交付財物。(院二六六一)
三四、侵占:易持有為所有。
三五、詐欺:意圖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三六、背信: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不法利益,違背職務,致他人受損害。
三七、恐嚇: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怖心。
三八、脅迫: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畏怖而喪失或減弱其抵抗力。
三九、贓物:須以關於他人犯罪所得之物為限,若係自己犯罪所得之物,不另成立贓物罪(24上四四一六)。
四十、自首:於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並表明願受裁判之意。
………………………………………………
法律一旦被制定並頒布後就成為獨立於立法者的存在,對法律的解釋不能被限制在立法者的觀點上,而應該探究法條文字表述的客觀含義。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