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姑丈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9-03-09 05:23

綜所稅列舉扣除 租金、房貸利息只能二選一

房貸族在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以達節稅效果。但國稅局官員提醒,若同一年度有承租房屋的租金,則僅能擇一列報,不可同時申報列舉扣除。
依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若在同一年度有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支付借款利息的支出,以及承租房屋的租金支出,就只能擇一適用,不得同時申報列舉扣除。
因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在外租屋同時身上仍揹有房貸,就需衡量哪種扣除額比較符合自身的稅務規劃,擇優申報。
但若是在同一課稅年度的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的情況,其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如果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的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但官員也提醒,納稅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必須先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再以此淨額申報,每戶扣除額上限為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為12萬元。
官員舉例,小明在2017年1月至6月承租房屋自住,有租金支出12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6萬元(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6/12個月=6萬元);而小明在7月決定要買房,因此在7月到12月支付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
因此,小明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1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6/12個月=15萬元),所以小明在隔年5月綜所稅申報,可認列該2項列舉扣除額的金額為房屋租金支出6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兩者加總合計21萬元。
官員表示,除了要留意是否已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民眾也要注意是否符合自住要件和扣除金額上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和受扶養直系親屬,也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且是自住用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國稅局補充,民眾家裡若有出外讀書、工作子女,居住在學校或員工宿舍,也可列報租金扣除,只需附上明確劃分宿舍費用的繳費收據影本即可。(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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