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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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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2-11 08:01
[法律常識] 如影隨形的人—談騷擾
如影隨形的人—談騷擾
你有沒有被跟縱過?這樣講可能會把你嚇到,我是說你有沒有被人如影隨形的騷擾過,譬如沒事晚上打電話叫你起床上廁所,或是每幾天就發一封信說是仰慕你,想要跟你做朋友,但是八竿子你就是不願意、不喜歡,這該怎麼辦才好呢?
「騷擾」本來就是一個爭議性的話題,譬如我們常聽到的「性騷擾」,到底跟「性」有沒有關係,不管是騷擾,或是性騷擾,應該都是「使被騷擾之人,心理上感到不自在的情形」。說到不自在,每個人的感受都不一樣,要如何判斷呢?
法律上有所謂人格權的保護,什麼是人格權?簡單的說,就是「個人尊嚴應該受到保護的範圍」,在我國現行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至一百九十五條就是針對人格權保護,所做的基本規定,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都是人的基本尊嚴,而人的基本尊嚴,應該受到什麼程度的保護,尤其是所謂的「其他人格權」,這樣抽象的概念,似乎就是「以受害人的感受」,來論一個人的尊嚴,是否受到侵害。
有關人格權(人性尊嚴)的保護措施,在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如果人格權已經受到侵害,無法用除去的方式請求排除侵害者,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是慰撫金,但是「必須是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否則,只能請求除去侵害,或是請求妨止侵害。譬如「騷擾」這個個人感受的人格權(以長庚醫院某護士宣稱被醫師騷擾),是不是可以用金錢彌補或除去其心中的感受,這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甲派說)「以請求金錢的方式,做為彌補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必須要法有明文,民法第十八條已有規定,除此之外,均應該以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為主要之請求」;亦有人認為(乙派說)「因為法律目前沒有類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保護令,可以適用在人格權受侵害時之除去或防止,因此民法第十八條所謂之除去或防止,在無相關配套法令制定前,只有類推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之規定,並參考被害人之身分、地位、人格受損害之程度,以金錢做為賠償或彌補的方法」,以上兩種不同的說法,您認為那一說較為客觀呢?
因此,本文作者認為,「如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除非法有明文規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的人格權受侵害時,才可以請求用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害,否則,仍應該要以除去或妨止為請求的內容,至於,如乙派所說,因為法的欠缺,立法機關應該儘速訂定如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保護令之法律,來保護所謂被騷擾的人格權」。
這裡有一個網友的案例,某女性網友發現她經常被某特定人跟蹤,或是二三天就寫信給她,令她是困擾不已……。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如果您有類似的困擾,不妨在搜集相關證據後向管轄地警察局備案,使警察在巡邏時加強注意,若有必要警察會幫妳口頭勸阻或申誡,如果行為人經勸阻後仍繼續騷擾者,警察單位將可依法裁處罰鍰,若行為人仍然不改者,作者認為,此種「惡性」行為,應該是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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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小萌撥打無聲電話與傳送威嚇簡訊的行為,是因故意而不法侵害小泉之權利,或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小泉,成立民法上侵權行為,必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