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2-01 12:02

[法律常識] 「原因自由行為」的違法意思認識問題

「原因自由行為」的違法意思認識問題
(1)刑法第16條不知道法律亦應處罰,以及「一罪一罰」加重處罰,還會存在「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嗎?
(2)「原因自由行為」內容是討論「不可罰違法性」,通常指的是「正當防衛」行為,以及非屬於法律可論責的自由原因行為。
(3)現在較廣義的則是「不屬於現行最高法院判例規範犯罪類型」,但是具有違反法律規範精神的行為,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禁止擴張解釋原則,而認為屬於「脫法或原因自由行為」而不罰。
(4)作成「判例」是否代表該案例類型的可罰性?因為是「選案(已判決確定及執行案例)」作為通案處理,而不是「個案」適用問題,所以是屬於「法令拘束與解釋問題」,而「判例不是判決本身」,否則即屬於違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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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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