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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1-15 08:08

[法律常識] 四兒女爭產 一紙遺囑後母贏了

四兒女爭產 一紙遺囑後母贏了〈解說:許盟志律師〉
桃園八十四歲的老先生C六年前娶大陸妻後,四名子女都不往來,老伴不離不棄,C預立遺囑把房子和存款都給妻子,過世後子女奪產登記,法官認遺囑有效,判後母勝訴。
桃園地院調查,老先生C娶大陸妻後,四名子女從此很少和父親往來,老先生長期臥病,續弦妻不離不棄、長期照顧,老先生五年前預立遺囑,百年後房產和存款都給妻子。
去年老先生過世,四名子女不想讓後母占便宜,趕緊辦理房產分割過戶到四人名下,C妻打官司主張預立遺囑有效。
法院審理時,四名子女聲稱,父親八年前就患有失智症和憂鬱症,後母當時擔任看護,趁父親無法表達時「騙婚」,再騙父親作代筆遺囑,遺囑有相當多筆觸和運筆方式不相同,顯非出於一人筆跡,以父親當時年事已高、長期情緒不穩,主張遺囑無效。
法官傳代筆遺囑製作人調查,律師作證表示,代筆遺囑製作時,老先生神志清楚,情緒穩定,由老先生親口陳述遺囑要旨,他製作草稿,做完先給老先生看,看完再重新謄寫、再念給老先生聽,最後由老先生簽名確認,二名見證人全程在場。
二名見證人也作證,製作代筆遺囑時全程親聞親見,遺囑上的身分證字號和簽名都是自己簽的。
法官以老先生和續弦妻登記結婚、婚姻有效,預立遺囑符合法律要件,判遺囑有效,但四名子女仍可保有遺產特留分八分之一,判四名子女要吐還後母八分之七所有權。
法律教室:
遺囑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等五種形式(相關規定請參酌民法第1190條以下條文),而其製作方式法條有嚴格的明文規範,若有要件欠缺的情形將可能致使遺囑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本案中,老先生C在遺囑製作的過程中,神志清楚、情緒穩定,並由老先生C親自陳述其所欲擬定之遺囑內容,並由律師依C的意思撰寫遺囑草稿內容,完成後再向老先生C一一確認,C確認沒有問題後再由律師重新謄寫到正式的遺囑上,謄寫完成的遺囑也要逐一念給老先生C確認,最後由老先生C本人自行簽名確認,二名見證人則應全程在場觀看參與遺囑製作的過程。
老先生C所作之遺囑其要件符合代筆遺囑,且內容和製作過程均係在合於遺囑人之自由意志下所完成,遺囑人C顯然是能暸解自己所為之法律行為,並依循法定要件完成遺囑之製作。
又依C所作之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其續弦的妻子,惟按民法第1144條及第1223條之規定為保障未獲遺贈的法定繼承人,仍應自C的遺產中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即特留分)給其餘未獲分配之子女。
遺囑的製作,本有其法律上明定應備要件,始得發生遺囑的效力,既然已有就自己的財產預作規劃的打算,則建議遺囑人徵詢過專業建議來完成遺囑訂立的程序,以確保遺囑後續執行的效力,才不會徒留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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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偽造、變造或隱匿、湮滅遺囑的方式來排除合法繼承人的權利,就會構成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屆時連主張特留分的權利都沒有。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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