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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12-15 07:45
遺產繼承權,是一身專屬不能被剝奪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昨作成釋字771號解釋,認定合
法的遺產繼承權,是一身專屬不能被剝奪,如遺產繼承被侵害時,不會因時效完成就喪失,但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房屋、動產等「物上請求權」,仍應受民法15年時效的限制。
此外,大法官還認為,1949年1月6日大法官釋字第1號解釋作成前,司法院曾作成院字或院解字解釋共計4097號,並非由大法官依憲法所作成,法官未來審案,可引用,但不受拘束。
本案釋憲聲請人之一,是台中太平區育仁路拓寬徵收案,道路預定地地主之一駱文欽女兒。駱2003年死亡後,駱妻和未成年女兒與駱的弟弟,為遺產繼承發生爭訟。
大法官認為聲請人都是因打繼承遺產請求返還官司,受到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司法院解釋影響敗訴確定,因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即日起不再援用,聲請人可依解釋,聲請再審救濟。
司法院副祕書長葉麗霞舉例,元配合法遺產繼承,遭丈夫外遇對象侵吞,元配在丈夫死亡10年後才發現,依相關判例,會認定元配繼承權因時效完成而喪失,無權請求返還,但今後元配的繼承權,係因身分而取得的權利,不因時效完成而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