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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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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11-12 10:23
跨國電信詐欺幫助犯有中間管轄權嗎?
(1)沒有主要犯罪行為地,或主犯本人司法管轄權,法院可以管轄跨國電信詐欺犯罪論處刑罰嗎?
(2)「(車手)幫助犯」沒有主犯的跨國管轄,沒有刑法特別管轄及處罰規定,可以非拘束力國際法(理論而無司法互助協議)為管轄基礎嗎?
(3)幫助既遂犯而無非本犯之未遂犯,而「既遂犯罪」如何認定其起始犯罪行為呢?
【1】一行為至收網時為既遂犯,否則「幫助犯」是以「人(主犯)」或「行為」,為只是一罪或一罪一罰處罰上認定會有爭議?
【2】被幫助人對於款項未收齊入帳前,因信託或其他非實質支配因素,屬於幫助未遂要如何處罰呢?
【3】幫助犯是要論舉動犯或實質犯有爭議,因為論以舉動犯顯然會有更大法律適用爭議?文 / 方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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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網路犯罪之跨區域之特性,境外網路犯罪如對該國國內有影響者,基於國家司法權之要求,縱有爭議,司法實務大多會採取認定有審判權及管轄權存在,惟在我國國內關於網路管轄權之爭議,因檢察官就該類犯罪認定可從網路上觀看該內容者即有管轄權之見解,致發生爭議。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