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10-31 12:01

三中案首開庭,馬英九斥檢為起訴而起訴

【時報-台北電】國民黨「三中交易案」、舊中央黨部大樓交易案,及前立委蔡正元涉侵占中影減資款案,台北地方法院今(31)日上午9點半,在有「名人法庭」之稱的第七法庭首次開庭,傳喚前總統馬英九等6位起訴被告,公訴檢察官以27分鐘時間論述馬涉犯這證交法等罪;馬答辯時大聲說「我無罪」,痛斥檢察官意截取當時錄音的片段內容,以曲解講話意思的方式,指稱他犯罪,藉以達到起訴目的,明顯違反刑訴法第2條關於檢察官辦案客觀義務的規定,「我完全無法接受」。 馬英九答辯內容如下:我沒有犯罪。首先,要和大家回憶一下,國民黨在民國93年到95年之間所處的時空環境。自從民國89年陳水扁先生當選總統後,國民黨的黨產就成為選舉對手攻擊的焦點,社會對政黨經營事業也日漸有負面觀感,連戰前主席就在民國91年宣示依據監察委員黃煌雄的調查報告開始處理黨產,將152筆黨產主動捐贈各級政府。我在94年8月19日就任國民黨主席前後,也宣示儘快在97年底以前處理完黨產的決策,繼續實踐對社會的承諾。 由於《廣播電視法》要求政黨必須在94年12月26日退出廣播及電視經營,處理本案黨產的期限日益迫近,再加上國民黨欠缺經費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這些都增加了我們處理黨產的必要性與急迫性。然而,當時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並不樂見國民黨處分黨產,反而針對我們處分黨產處處打壓及阻撓。 例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82號,被告陳水扁有罪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指出,民國93年底,中信集團的辜仲瑩雖然已經和國民黨簽立了購買中投公司股權的草約,而且已經付了訂金,但到了94年初,他卻在陳水扁總統、夫人吳淑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馬永成、財政部長林全的聯手威嚇阻止之下,被迫不敢再碰中投公司,國民黨只好另找買家。 再以本案為例,余建新先生想要買中投公司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時任新聞局長的姚文智先生,就以新聞局94年11月28日新廣三字第0490626448號函,提醒中時,如果購買華夏公司持有的中視公司股票,會因「不當黨產」取得處理的結果,造成既得權利的損失。請問,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之下,姚文智憑什麼在94年就能認定中投公司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是「不當黨產」,竟然能以新聞局的名義發函警告恫嚇中時集團?姚文智發函的目的,不就只是為了嚇阻余建新先生,不要向中投公司購買華夏公司的股權嗎? 這一類的打壓嚇阻情形還有很多,網路上很容易就找得到。事實就是,在政治力的不當干預下,當時處分黨產是困難重重,這是本案應該還原及正視的時空背景。 庭上,在這種異常艱困的環境背景之下,我身為國民黨主席,當有人向我們表示願意洽購黨產時,基於對社會的政治承諾、法律的強制規定、以及國民黨對經費的迫切需求,我當然是希望洽購案能夠順利的進行,不要破局,檢察官怎麼能說這樣就構成犯罪呢? 更何況,處理本案交易的同仁以及律師們,當時都很清楚的瞭解,我對處理本案交易的原則是,第一,如果還能談,就不要破局,按照當時實際的狀況,採以相對最有利的方式去處理。第二,如果沒得談,那就破局,回到原狀。第三,不論是不要破局,或是回到原狀,都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這是事實,有當時我講話的錄音、律師之間的傳真函,以及同仁和律師們在檢察官偵查時陳述的筆錄可以為證。在這三個處理原則之下,當時處理本案交易的同仁以及律師們,怎麼還會需要以自己涉嫌犯罪的方式來完成本案的交易呢? 然而,檢察官對於這些事實,不但視而不見,「還故意截取當時錄音的片段內容,以曲解我講話意思的方式,指稱我犯罪,藉以達到起訴我的目的,這明顯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條關於檢察官辦案客觀義務的規定,我完全無法接受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