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子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7-29 07:43

100萬元內股票期貨投資糾紛 下月起可申請投保中心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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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內股票期貨投資糾紛 下月起可申請投保中心調處
2009年07月29日蘋果日報
【廖珮君、吳靜君╱台北報導】8月1日起,100萬元內的證券投資、期貨交易糾紛,可向投保中心申請調處了。金管會昨宣布,對集中市場交易的證券、期貨投資人,訂定保護、調處和申訴機制,包括上市櫃公司股東有損害投資人權益時,投保中心可逕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訴請法院裁定解任董監事,還增訂100萬元以下的證券、期貨投資糾紛時,投保中心也可代為調處。
《投保法》增訂3大項
至於非集中市場交易,如連動債等金融投資商品,金管會擬師法英國公評人制度(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FOS),另訂一部《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法》新法,處理所有金融投資商品的糾紛,不排除列入立院下會期優先討論法案,草案最快將在9月底前出爐,連動債投資爭議者,還得再等等。
金管會昨日宣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條文,主要增訂3大項,增訂投資人保護機構可排除《公司法》規定,逕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訴請法院裁定解任董監事,賦予投保中心更大權力。目前《公司法》214條規定,只有持股3%以上股東,才能針對董監事不法行為提起訴訟,8月1日起,投保中心就可直接對董監事提訴訟。
其次增訂「小額爭議事件調處機制」,8月起,100萬元以下的證券投資、期貨交易糾紛,投資人可請投保中心的調處委員會代為調處。金管會證期局主秘吳桂茂說,調處時,爭議雙方需到場協商,不到場者,調處委員有權提出解決方案,當事人若未提出異議或調處委員另訂調處日外,則視為該方案成立,藉此提高調處機制的效率。
吳桂茂也解釋,考量證券及期貨交易與一般民生消費性質不同,動輒上百萬元,才以100萬元作小額調處的金額,他說,投保中心已設置調處委員會15人,每一爭議案需有3位調處委員做評判。
董監事不法可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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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降低團體訴訟費用,如博達弊案發生,投保中心代股東向法院打團體訴訟案,訴訟費用門檻將從現行1億元降到3000萬元,3000萬元以上的費用均免繳,大幅降低投保中心的裁判費用。
至於目前爭議最大的連動債等其他衍生性、投資金融商品,金管會將另訂《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法》新法,不會納入《金融服務法》,並將涵蓋所有金融投資商品消費爭議做相關調處機制,與目前銀行公會評議機制相較,法律位階更高、涵蓋層面廣、調處金額也大,草案預計最快9月底前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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