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姑丈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8-09-29 22:46

轉讓預售屋有虧損 報稅可在未來3年內列報扣除

有民眾詢問,其在2017年2月以8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之後在今年5月以75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地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給買方的「權利」,因此民眾在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出售,是屬財產權利的交易,並非房地合一的課徵範圍,而是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於綜合所得稅申報。
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者,或扣除不足者,得以未來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官員表示,民眾以8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之後以75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因此該民眾在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自申報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該筆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
如果今年其申報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扣除不足,可在未來108、109及110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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