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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受災戶 擬赴港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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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公告
菜菜子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7-27 06:38
雷曼受災戶 擬赴港打官司
17858
雷曼受災戶 擬赴港打官司
金管會:「告銷售銀行於法無據」 僅能向雷曼求償
2009年07月27日蘋果日報
【李亮萱、廖珮君╱台北報導】台灣5萬1000人雷曼受災戶,律師邱彰昨表示,將會同連動債自救會蒐集銀行違反銷售證據,準備到香港打官司,她更要求銀行,須比照香港模式,至少賠6成給投資人。金管會官員強調,基於兩地法律架構不同,投資人只能向發行機構(雷曼兄弟)求償,不論是香港分行或台灣代銷銀行,都只是「鋪貨經銷商」,求償於法無據。
動作積極
邱彰昨邀集香港立法局議員何俊仁,聯袂召開記者會,替連動債受災戶求償。邱彰說,目前台灣包括中信金、台新金、元大金、遠東、高雄銀等,均以香港分行或合作機構的名義在台賣連動債,意即投資人都是與香港分行簽署購買合約,台灣的銀行業者僅屬代銷單位,而這些登台商品,未經台灣主管機關核准,違反銷售規定,屬「銷售境外不合格商品」。
要求比照香港賠6成
日前香港16家銀行與香港證監會達成協議,以至少原價6成向2.9萬名雷曼迷你債受害人買回商品,邱彰說,台灣投資人大多數都透過台灣各銀行香港分行,向雷曼亞洲公司購買,由於產品說明書上註明「以英文版為主」,是以香港為管轄法律,她認為銀行應該比照香港模式,至少賠6成給投資人。
金管會銀行局長張明道昨回應,去年9月1日後,銀行銷售雷曼連動債者,已要求全賠,去年9月1日前賣雷曼債,及有銷售爭議的連動債,也由銀行公會評議會依銀行缺失比例補償。
據評議會統計,目前受理連動債爭議案共2.5萬多件,已評議完成869件,僅佔受理案3.4%,等於還有9成以上的受災戶,仍苦等補償,這869件中,平均補償比例僅15~20%,其中有一件因銷售產品與說明書上完全不同,評議會判銀行需全額賠償,據了解,該案銀行全賠逼近百萬元。
必須看有無銷售不當
金管會擬師法英國公評人制度(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FOS),研擬消費者保護機制,針對涵蓋銀行等,所有金融投資商品消費爭議做相關調處機制,另訂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法》新法,與目前銀行公會評議機制相較,法律位階更高、涵蓋層面廣、調處金額大,不排除列入立院下會期優先討論法案,草案最快9月底前出爐。
金管會一位官員分析,當初連動債是透過「金錢信託關係」登台,符合當時央行信託法規範,不需個別審核商品,各代銷銀行自然沒有所謂「銷售境外不合格商品」,如果說要求償或違反銷售規定,只能看銀行有無銷售不當。
官員說,台灣投資人透過金錢信託,委託銀行投資,財產所有權已移轉給銀行,「未終止信託前,要跨海求償,須由銀行去做」,若已和銀行終止信託的投資人,只能向發行機構(如雷曼)求償,各銀行香港分行,只是鋪貨的經銷商而已,求償「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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